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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起草或审查合同中的通知与送达条款,明确送达方式、时间及地址变更义务。
完整提示词
1、任何与本协议各方之间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往来(以下简称“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亲自送达、邮递和传真),并按照下列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送达至被通知人,并注明下列各联系人的姓名,方构成一个有效的通知: 甲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联系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2、第1款规定的各种通讯方式应当按照下列方式确定其送达时间: (1)任何面呈之通知在被通知人签收时视为送达,被通知人未签收的不得视为有效的送达。 (2)任何以邮寄方式进行的通知均应采用挂号快件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并在投邮并经受送达人签收48小时后视为已经送达被通知人(法定节假日顺延)。 (3)任何以传真方式发出的通知在发出并取得传送确认时视为送达,但是,如果发出通知的当日为节假日,则该通知在该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视为已经送达。 3、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或通讯号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该变更发生后的7日之内通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对于其原通讯方式的通知视为有效通知。
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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